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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能不能免?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空置房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的争议屡见不鲜。很多业主认为,既然房屋无人居住,未享受物业服务,拒缴或要求减免物业费似乎是合情合理的选择。然而,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剖析,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空置房物业费不仅不能免,业主依法负有全额缴纳的义务。
一、 法律关系的核心:服务对象是“物”而非“人”
业主们最大的误解在于,将物业服务的对象等同于“居住者个人”。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核心是针对不动产(即物业)本身的维护、管理和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这条规定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最高法律准则。它清晰地表明:
1. 支付义务的法定性: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 抗辩理由的无效性:“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如房屋空置)不能构成合法的拒付理由。
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诸如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电梯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维护、公共秩序的安保巡逻、配电房/水泵房等共用设备的养护等,都是为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持续进行的。这些服务不会因为某一户房屋无人居住而停止或减少成本。您的房产之所以能在空置期间保持基础价值、具备随时可入住的条件,正是得益于这些持续的、无形的维护管理。
二、 物业服务性质的公共性:不可分割的整体受益
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典型的公共性和不可分割性。它是对整个小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全面维护,其价值体现在整个社区环境的保值与增值上。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小区即使有部分房屋空置,保安依然需要24小时值守,路灯依然需要照亮公共道路,电梯依然需要定期检修,绿化依然需要浇水修剪。这些服务的成本是固定发生的,并不会因户主是否入住而按比例减少。
如果允许空置房减免物业费,将产生严重的“搭便车”现象:未缴费的业主实际上仍在享受着其他缴费业主所共同购买的、良好的公共环境所带来的房产保值益处。这不仅有违公平原则,长远来看也会损害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最终导致整个小区环境恶化、房产贬值,损害的是全体业主(包括空置房业主)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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