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 详细>>
律师姓名:黄鹏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手机号码:13317832227
邮箱地址:995090518@qq.com
执业证号:14503201410960191
执业机构: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有些男女确定关系后,夫妻没领证,但按照地方习俗先办婚礼,过门后开始夫妻生活,即为事实婚姻。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并留下债权,作为事实上的配偶,可能会争取对方的债权。那么,这个时候就要先确定是否有这个权利。
当前规定,男女双方结成夫妻的,要依法登记结婚,才认定夫妻关系。所以,在法律上,并不承认事实婚姻。
但是,按事实婚姻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对方留下的债权,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结成夫妻,即使双方没领证,但双方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
具体而言,构成事实婚姻要具备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时是以夫妻名义进行;
3、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是自愿结婚;
(3)双方都没有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结成事实婚姻的话,那么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即可以以配偶身份主张对方留下的债权。
二、双方在1994年2月1日结成夫妻,并且一直未补办身份证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所以,是否可以主张对方的债权,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对方的债权不是共同所有的,即虽然是以个人名义的债权,但由双方共同共有,那么就有权主张债权。
最后,其实很多夫妻有事实婚姻,但没领证所以不属于合法夫妻,所以被认为是同居关系。不过,若是同居期间有共同共有的债权,那么一方死亡,另一方仍然可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对方不承认的,债权数额较大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以上内容为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整理,如果您有问题需要咨询,请点击法律咨询给我们留言;如果您案情紧急,请直接致电咨询(电话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联系电话:13317832227
Copyright ©2020 www.tiehen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桂ICP备2021000840号-2 桂公网安备 4503120200024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