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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因户口未迁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承担什么责任?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了为子女能读书,往往会购买一些学区房,而购买学区房后,往往需要将户口迁入后,才能就读相应的学校,那么因户口未迁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承担哪些责任?

一、因户口未迁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承担什么责任?

1.房屋出卖人未迁出户口,造成购房者无法迁入户口,造成购房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合同违约,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需要房屋产权证吗?

1、首先要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在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过后,房产交易双方就需要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管理部门会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时,会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然后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2、立契过户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地是,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3、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需要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那样就可换取新的房产证。

但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时,你就可以不需要原房屋产权证。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说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有关单位就必须办理。所以完全可以凭协助执行公函,以及法院判决书,个人证件等资料,到该住房所属房管所,一人办理过户。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约定卖方迁出户口,而卖方没有迁出户口,属于合同违约,购房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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